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战时城市的基本防空能力,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