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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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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5]125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深府[2005]125号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产业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制定。

  年度计划应当与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并重点满足四大支柱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暂住人口入户和市外人才迁户的政策措施,确保我市户籍迁入政策的贯彻落实。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招调工实施办法和年度职业目录,按计划办理招调工的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办法及年度专业和岗位目录,按计划办理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干部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六条 户籍迁入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调整人口结构为目标,以在深圳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准入条件和审核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本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七条 户籍迁入划分为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和政策性迁户三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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