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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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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5]340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5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5]34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地税局:
  为做好2005年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下达2005年全省(不含厦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收支计划。2005年收入计划编制的原则:实行零基预算,不与上年实际收入挂钩;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上年末参保人数为依据,个体私营、三资等其他企业以统计局提供的上年末未参保在岗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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