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