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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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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求,规范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费保障水平对差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入住宾馆档次最高不得超过三星级。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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