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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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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5〕50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05〕5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现行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发展环境,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和国家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中,企业投资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市州、各部门要相应改进投资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一)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目录》内的项目,按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办理。企业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程序。对于企业投资的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并将核准后的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外商投资《目录》内的项目,按照《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按照《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二)企业投资《目录》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按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办理。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备案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属于备案等。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或应该备案而没有备案。
  (三)企业投资项目使用少量政府资金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主要由企业投资且经过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贴息资金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安排补助资金时只审批企业申请资金报告,了解和掌握企业投资动态。
  (四)适当扩大省属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对于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除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外,还可依据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办理。凡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享受投资决策扩大权的省属大型企业集团,要及时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严格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严禁擅自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要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二、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加强政府投资监管。
  各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公共利益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项目。
  (一)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调控需要,政府资金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安排,其中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政府出资人代表。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对于与广大群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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