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审和监测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拟订的《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审和监测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审和监测评价办法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评审和监测评价工作,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带动面较广的龙头企业,形成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协调发展的龙头企业集群,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全市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苏政发(2002)4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大力扶持企业规模大、金融信誉好、产品质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龙头企业,通过它们把分散经营的农户带入激烈竞争的国内国际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一)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