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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公有制企业、非单位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与企业解除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公有制企业、非单位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与企业解除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98)2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2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抓好非公经济组织扩面参保工作的通知》(吉劳社发(2001)10号)以及全省集中开展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国企改革,增强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现就非公有制企业、非单位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及与企业解除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一)全市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民营企业及其职工;招商引资进入我市的外资企业、三资企业及其职工;参加社保试点改制重组的企业及其职工;各类企业招用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等各类非单位就业人员均须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
  (二)各类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都应在6个月内及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已参加社会保险但没有全员参保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为漏保人员补办参保手续,足额补缴欠费。
  (四)原欠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的所有民营企业及个人,尽快到市、县社保公司全额补缴欠费。
  二、参保或续保手续办理
  (一)新参保单位手续办理。
  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应向市社保公司提交书面参保申请,市社保公司对申请单位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应缴纳保费数额等基本基础情况进行核实,填报单位和职工个人基础信息表,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携带相关证件和缴费凭证到市社保公司办理登记证,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已参保单位中漏保人员新参保手续办理。
  参保单位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漏保职工办理参保,参保单位携带漏保人员档案和身份证(或复印件)到市社保公司办理档案审核缴费等手续,交款后的下月1—15日内办理申报手续。
  (三)新参保个人参保手续办理。
  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参保人员办理参保,需本人携带相关证件到市社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建立个人账户和保险手册。
  (四)解除(终止)关系人员个人续保手续办理。
  解除(终止)关系人员首次续保,携带相关证件到市社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已经续保的人员在新年度缴费时,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市社保公司办理缴费手续。国企改革和社保“试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市社保公司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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