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及《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有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委托检验、生产和质量负责人变更、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及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等情况,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备案事项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企业动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