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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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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05〕107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防止建筑市场出现挂靠投标、串标及围标等不正常现象,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承发包交易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招标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4号令《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执行,应当以信息网络、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电视等媒体或者通过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接受公开报名。一视同仁地向所有投标单位提供信息,并不得有岐视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行为。其中在交易中心发布公告接受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接受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专业设备、资信良好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接受邀请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应予投标回函,投标回函必须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市、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凭投标邀请书、投标回函及相关资料办理招标登记。
  招标文件内容应公平、合理、合法,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有针对性的,可人为操作的入围资格条件、评标标准,排斥其他投标人。
  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后,除遇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得变更或终止招标。

  二、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
  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和准入、清出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确保工程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运作。
  凡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的本市、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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