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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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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5〕120号
【发布日期】 2005-08-0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一费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5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落实执行,学校的收费行为进
  一步规范,对乱收费的举报减少,社会各界反映好。为了进一步贯彻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全省“一费制”收费办法试行一年来的情况,并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起进一步完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原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2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花垣、龙山、永顺、凤凰、保靖、古丈、泸溪、桑植、通道、沅陵、桂东、汝城、安化、新化、隆回、邵阳、城步、新田、江华、平江农村义务教育,继续按国家规定的“一费制”标准执行,即每生每期农村小学96元、农村初中156元。上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产生的公用经费缺口补助按省财政厅湘财预(2005)167号文件确定的财政分级补助方案办法执行。“一费制”之外,除根据学生家长意愿和学生接受服务的情况,在开学时一次性选择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信息技术教育费、寄宿费、搭餐费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审批原则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其它地区相同。
  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的其他地区“一费制”收费办法。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以外其它地区,收费标准按春秋两季、课改地区与非课改地区、农村与城镇(城市和县城关镇规划区范围内)分年级分别核定,并保持相对稳定。“一费制”标准由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
  1、杂费,包括基本杂费、科技活动费、帮困保学费、预防体检费、学生守则及证徽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中:(1)基本杂费,小学每生每期农村70元、城镇90元,初中每生每期农村90元、城镇110元。(2)科技活动费,每生每期小学1元、初中2元。(3)帮困保学费,每生每期4元,专项用于对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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