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2005]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四日 秦皇岛市废旧金属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管理、规范废旧金属回收行为和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安全运行,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9)第1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在社会生产和公共事业中所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但经回收、加工,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即: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内,从事废旧金属回收的企业,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废旧金属回收业的审核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