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认证环节的工作效率,及时高效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以及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纳税人通过扫描识别或键盘录入方式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票面上的明文信息和密文信息转化为电子信息,将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络或介质传输给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进行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通过互联网络或介质及时回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式。 第三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分为网上认证方式和介质认证方式。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网上认证方式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网上认证的具体方式包括实时认证和批量认证两种。 实时认证,即对每份发票的数据扫描识别或手工录入后,立即提交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批量认证,即完成多份发票扫描识别或手工录入后,一次性批量提交网上认证系统进行认证。 第四条 网上认证方式的推行工作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领导,各区县(市)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步组织实施。 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网上认证方式的推广和日常管理;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认证方式相关技术管理、数据管理及日常维护管理。 流转税管理部门与信息中心应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网上认证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网上认证方式软件及其技术服务单位,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开发商范围内选定,负责对纳税人网上认证系统的安装、调试、培训和日常技术维护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