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政综[2005]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茶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南平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平市境内施工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道路桥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等建设安装、装修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花名册,建立档案,登记造册,人员有变动要及时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