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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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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价房地〔2005〕262号
【发布日期】 2005-07-27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局应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40℃(含40℃)以上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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