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价房地〔2005〕262号
【发布日期】
2005-07-27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局应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40℃(含40℃)以上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