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实行调度会制度。调度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调度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市发改委牵头召集,参加单位和人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组成。调度会主要研究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调度和督办有关工作进度。 第四条 九江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初步意见; (二) 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 (四) 负责指导、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 配合有关部门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负责组织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七)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出对本行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二)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三) 管理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 对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五) 参与本行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领导,支持和服务于市重点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为项目的顺利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从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 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项目; (二)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 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 市政府认为要列入重点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山) 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于每年底之前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 市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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