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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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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正政函[2005]12号
【发布日期】 2005-07-2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正各单位:
  现将《正定县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正定县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石家庄市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包括:山、山口、山洞、坡、河流、沟、池塘、泉等)的名称;
  (二)行政区域(包括:县、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
  (三)城乡道路(含街、路、巷、胡同,下同)的名称,居住区(含生活小区,下同)及院、楼、单元、门户的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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