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驻正各单位: 现将《正定县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正定县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石家庄市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自然地理实体(包括:山、山口、山洞、坡、河流、沟、池塘、泉等)的名称; (二)行政区域(包括:县、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名称; (三)城乡道路(含街、路、巷、胡同,下同)的名称,居住区(含生活小区,下同)及院、楼、单元、门户的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公共设施、名胜古迹、纪念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