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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测绘局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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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豫发改收费[2005]1007号
【发布日期】 2005-07-20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测绘局关于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测绘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测绘产品价格,减轻缴费者负担,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适度降低部分测绘产品价格。适度下调房产、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建筑物放线等测绘产品价格。一是直接降低一部分测绘产品价格水平,二是对另一部分测绘产品实行分类定价,适度降低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房地产测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具备房地产相应测绘资质并经工商注册登记或事业法人登记、依法纳税的测绘服务机构。房地产测绘收费是指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其提供房地产等测绘服务活动时所收取的费用。
  三、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测绘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的要求,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提供的测绘项目和测绘内容,可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具体收费标准。
  房屋所有权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可自主决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取权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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