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我市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府机关)。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收集、拥有和整合的,依照本规定应当公开发布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内部行政相关的内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 政府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 第五条 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准确、公正、便民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及专门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第九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公开义务人向其提供除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