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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7-18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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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评议考核,健全线路经营权管理制度,提高营运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服务状况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负责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评议考核原则)
  线路经营权的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管理、等级考核、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 (等级线路管理)
  本市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实施等级管理。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具体划分范围由市交通局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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