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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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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发〔2005〕57号
【发布日期】 2005-07-18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05年6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下同)医疗救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均属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人员”),其中包括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三无人员”);

  (二)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三)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人员”);

  (四)享受本市农村五保待遇的五保户(以下简称“农村五保户”);

  (五)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简老职工(以下简称“在乡精简老职工”)。

 

第三章 医疗救助形式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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