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05年6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镇江市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下同)医疗救助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均属医疗救助对象: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人员”),其中包括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三无人员”); (二)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证》的人员; (三)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农村低保人员”); (四)享受本市农村五保待遇的五保户(以下简称“农村五保户”); (五)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简老职工(以下简称“在乡精简老职工”)。
第三章 医疗救助形式和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