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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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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5]166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访听证行为,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透明度,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组织信访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充分听取信访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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