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23号 《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马邦伟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平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平湖市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