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州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连州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州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使用散装水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加快我市建筑施工科技现代化,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连州市区(以下简称市区)环境,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规定》的精神,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混凝土,是指已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的比例,以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连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计划、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局监督管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