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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州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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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连府[2005]52号
【发布日期】 2005-07-1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连州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连州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州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推动使用散装水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加快我市建筑施工科技现代化,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连州市区(以下简称市区)环境,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规定》的精神,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混凝土,是指已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的比例,以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连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计划、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局监督管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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