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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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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5〕37号
【发布日期】 2005-07-1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05年6月29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政府重大决策,坚持在省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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