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05年6月29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大理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州政府重大决策,坚持在省政府和州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