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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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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发布日期】 2005-07-04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已经2005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七月四日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市政府同意列入重点项目的下列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 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二)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 经济结构调整项目;
  (四)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 环境治理和综合利用项目;
  (六) 国家、省、市政府投资或贴息支持的项目;
  (七) 能改善城市功能和形象的大型第三产业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督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在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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