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已经2005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五年七月四日 焦作市鼓励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市政府同意列入重点项目的下列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 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二)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 经济结构调整项目; (四)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 环境治理和综合利用项目; (六) 国家、省、市政府投资或贴息支持的项目; (七) 能改善城市功能和形象的大型第三产业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督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在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