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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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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08-23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是保证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和我市配套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基金(资金)足额征收、足额上缴。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新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南水北调主体工程基金和我市配套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从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中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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