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垭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江垭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垭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江垭水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垭水库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实行湖南省江垭水库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统一管理与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充分发挥水库效益。 第三条 管理处是湖南省水利厅管理江垭水库的职能机构,负责江垭水库水利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和库区水事执法。 水事执法由湖南省水政监察总队驻江垭水库支队具体执行。 第四条 江垭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水面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管理处,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市、县的水利、环保、移民、国土资源、交通、旅游、渔业、林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江垭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七条 江垭水库管理范围: (一)236米高程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水域与库内岛屿; (二)水情自动测报系统野外站点征收范围; (三)江垭水利枢纽大坝至下游溇水桥之间的工程建筑物、工程附属设施,及政府已批准枢纽使用的土地和河道。 第八条 江垭水库保护范围: (一)库区(包括干、支流)236米高程线以上向两岸延伸水平距离100米的陆地部分; (二)大坝至溇水桥的管理范围外边缘向外延伸至第一道分水脊线之间的陆地部分。 第九条 管理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埋设永久界桩,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保护范围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界桩、标志进行移动和损坏。 第十条 管理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江垭水库水土保护、水资源利用、防洪、旅游等专业规划。 规划需要修改时,须按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