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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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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发布日期】 2005-07-0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  《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已于2005年3月30日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6月24日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1日

 

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建设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等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者负责保护;造成水土流失者负责治理;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者负责赔偿的原则。
  坚持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鼓励公民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现象进行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受理。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监督实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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