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已于2005年3月30日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6月24日经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齐齐哈尔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建设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