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宜昌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被征地附着房屋的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附着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对被征地附着房屋实施拆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被征地附着房屋,是指经批准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的房屋。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的拆迁管理工作,直接负责或者授权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区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的调查、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建设、规划、城管、公安、房管、价格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被征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附着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地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审批; (三)户口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地附着房屋为住址的工商注册登记;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审批; (六)房屋产权变更和他项权登记。 暂停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期限,自征地公告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因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