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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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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发布日期】 2005-06-30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市城区供热企业弃管问题处置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已经2005年6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市长 徐建一
2005年6月30日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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