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6月24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30日市政府第44号令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实施管理。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 房地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