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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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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30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6月24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6月30日市政府第44号令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实施管理。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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