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调动科学技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