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200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综合协调、实施和配合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相关综合性政策的起草和制订工作。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市城管执法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受其委托,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务。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城管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