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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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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5]65号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属“十大体系”之社会保障体系配套文件,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方案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老有所养,推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县(市)和市直单位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省有关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试点县(市)和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对象
  (一)试点范围:安远县、赣南科学院、赣州技师学院。以下称试点县和单位。
  (二)本方案适用试点县和单位的下列人员:
  1、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负担的在职人员。
  2、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非财政负担的在职人员(含聘用人员,下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财政负担在职人员、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非财政负担在职人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要按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规范参保办法;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本方案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所列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办理。
  (三)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28号)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二、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一)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原则,参保机关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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