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津梁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统筹安排、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下列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建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三)企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职工集资款建设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包括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城市规划区,榆中、皋兰、永登县及红古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其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本办法所称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双职工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和城镇总体住房条件的改善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的时间和幅度,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兰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兰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改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土地、建设、价格、税务、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交易实行属地化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中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市发展改革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总量控制和区域控制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配套,与城镇发展相协调。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在计划规定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