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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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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发布日期】 2005-06-23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津梁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热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进行。
  城市热源建设应当符合集中供热的要求,重点支持下列集中供热项目:
  (一)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二)供热能力达到100万平方米的区域供热厂及其配套管网设施。
  在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不得使用户式燃气炉采暖。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房、热网及其它供用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用地范围、建筑规划面积、建筑物类别、热源方案及资金计划,报经供热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第七条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县城镇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单台容量超过7MW的供热项目,应当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可控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供热方案报市供热管理机构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报供热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供热单位界墙外缘1.5米以外的热用户室外管网和其他采暖设备,由热用户自行投资建设,产权归用户所有。
  前款所列管网建设应当符合供热入网技术条件和技术标准。管网由产权人管理,产权人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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