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六盘水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六盘水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切实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9)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各县、特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钟山经济开发区房产局可由市房产管理局授权,负责钟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鉴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