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8号 《曲靖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已经2005年6月16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曲靖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依法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等活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经本级人民政府公告确认的依法享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 第三条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实施行政许可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效率、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多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 (二)可能影响其相邻权人、竞争对手、消费者以及公众的重大经济利益、环境利益的; (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作出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之日起五日内或者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听证申请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七条 政府部门作出的重大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影响公共利益的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的决策,由相关部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申请听证,相关部门不申请听证和决策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个部门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申请听证。 第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采取委托或者邮寄等方式送达。 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