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老河口市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老河口市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保障全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设立老河口市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以下简称贫困学生助学基金)。 第二条 贫困学生助学基金实行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封闭运行的筹资和管理机制。 第三条 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以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中小学生为主,兼顾其它学段品学兼优贫困学生。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委员会由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政府办、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成立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作为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并向贫困学生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每学期基金使用方案。市贫困学生资助中心设在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