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6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等服务,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机构或组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条 市中介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中介机构的综合协调管理,研究、制定全市各类中介行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扶持政策。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