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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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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发布日期】 2005-06-2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办法
  《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办法》已经2005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来提·扎克尔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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