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办法 《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办法》已经2005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来提·扎克尔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法制宣传教育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突出重点,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