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办法 《长沙市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谭仲池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旧货交易治安管理,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旧货(含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的收购、销售、寄卖、典当等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旧货交易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治安管理宣传、教育和治安防范知识培训; (二)检查旧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全防范设施的完备、完好情况; (三)对旧货交易的治安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四)依法查处有关违反旧货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旧货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