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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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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发布日期】 2005-06-21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办法
 
《长沙市旧货交易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谭仲池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旧货交易治安管理,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旧货(含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的收购、销售、寄卖、典当等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旧货交易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治安管理宣传、教育和治安防范知识培训;
  (二)检查旧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全防范设施的完备、完好情况;
  (三)对旧货交易的治安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四)依法查处有关违反旧货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旧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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