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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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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第79号
【发布日期】 2005-06-19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挥国有资产在振兴葫芦岛老工业基地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经济组织(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范围包括: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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