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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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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  《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  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花溪景观的综合整治,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花溪景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花溪区城区范围内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花溪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景观及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林业绿化、环保、工商、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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