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 《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袁 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贵阳市花溪景观保护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花溪景观的综合整治,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花溪景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花溪区城区范围内景观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花溪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景观及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林业绿化、环保、工商、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