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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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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发布日期】 2005-06-13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29日通过,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 以下简称防雷减灾 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必须纳入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第五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

  各区县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

  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各级建设、安监、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电力、化工、通信、金融、石油等大中型企业应当在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企业的防雷减灾工作,制定防御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工作,推广应用防雷减灾先进技术,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八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责任人管理制度,责任人一般由安全生产责任人兼任。

  第九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建本市雷电监测网,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开展防雷减灾技术以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测系统的研究、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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