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对老年事业的投资或捐资。国家发行福利彩票的地方收益,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老年福利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的老龄工作,督促、检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分工做好老年人工作。 基层社区、村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老年人组织是由老年人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主发挥作用的群众组织,反映老年人的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