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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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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
【发布日期】 2005-05-27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八号

 

  《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预防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是指对可能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其他犯罪进行事前防范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务犯罪的预防。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

  第六条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本条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指导,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章 预防职责与措施

 

  第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结合实际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对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三)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防范机制,对人事、财政、司法、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重点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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