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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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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28
【实施日期】 2005-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工作的规划;
  (三)管理、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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