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已经2005年5月25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珉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行为,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主要是中等及以下教育及有关工作。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本级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 教育督导以法律、法规 |